关于在全国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通知
民政部 交通部 国家工商局 国家质量技监局 关于在全国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通知 民发[2000]67号 2000年3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地名办公室、交通厅(局)、工商局、质量技监局: 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了贯彻执行城乡地名标牌国家标准,规范我国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推动我国地名标准化,以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决定在全国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0年初至2004年底,用5年时间在全国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即:街、路、巷、楼、门牌)。地名标志的内容、规格和材料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实施的gb17733.1-1999《地名标牌 城乡》强制性国家产品标准(见附件)执行。各地要制定年度城市地名标志设置工作计划,于2000年6月底前将第一批设标城市名单上报民政部。 二、全国城市中的街、路、巷、楼、门均应设置地名标志。已设置地名标志的城市应在5年内更换标准的地名标志,使全国城市地名标志规范统一,符合国家标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地名办公室与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把城市设标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充分发挥各级地名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各级交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和密切配合,把城市设标工作做好。 四、设置地名标志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各地自行解决,其中部分地名标志设置可采用广告招标形式解决所需经费。各地在设置标准地名标志开展广告招标时,应遵守广告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并依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履行户外广告审批登记手续。 二○○○年三月九日 附:《地名标牌 城乡》国家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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