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地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关于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地标委〔2004〕4号 2004年6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名主管部门: 在地名标准化工作中,加强对传统地名和有丰富文化内涵地名的保护,是保护地名稳定,延续地名历史文脉的重要举措。但是,近年来部分地方在城乡建设中,随意更改古地名及有丰富文化内涵地名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不良后果,人民群众对此也多有意见,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联合国地名标准化组织对保护地名文化非常重视,不少国家对本国地名的保护工作,在不断向深度和广度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联合国第五届地名标准化会议第6号决议提出:“地名是民族文化遗产”。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搞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我国幅员辽阔,地名数量巨大,地名历史悠久。大量传统地名,以及有丰富文化内涵和反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现地名,是宝贵的民族文化遗产,必须予以妥善保护。 为进一步加强对地名文化的保护,弘扬中华优秀的地名文化,对地名的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1.保护对象包括市、县、乡、镇、村、街路、人文建筑和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中的传统地名和有丰富文化内涵的现有地名。 2.在城乡建设发展中,对上述受保护范围内的地名进行更名调整时,应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充分考察、论证,提出科学的建议方案。 3.以地名与相关专业专家为基本力量,有计划、分步骤地对当地所有沿用已久的地名,分类、分级梯次推进,逐步展开调查、考证、研究,确认其文化内涵和价值,提供有充分理论依据的资料,提出切实可行的保护建议。 4.为在全国范围内推动保护地名文化遗产工作,全国地名标准技术委员会决定组织专家通过调查研究,制定出系列保护标准。目前正在制定千年古县名的保护标准,请各级地方提供相关资料(有关要求另发)。 5.通过报刊、影视等媒体或其他有效手段,进行广泛宣传,以扩大受保护地名的知名度,增强社会规范使用地名和对古地名的保护意识。 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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