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地名专家组章程
为了促进地名国家标准化和地名国际标准化,根据经社理事会1959年4月23日的715a(xxvⅱ)号决议和1968年5月31日的1314(xliv)号决议,以及理事会在1973年5月4日第1854次会议上作出的决定,成立联合国地名专家组。 一、宗旨 地名专家组的基本目的: 1.强调地名国家标准化和国际标准化的重要性,论证实现标准化带来的益处。 2.收集各国和国际机构的地名标准化工作成果,并在联合国成员国之间推广和传播。 3.研究和建议适合解决地名国家和国际标准化问题的规则、策略和方法。 4.协助提供科学技术援助,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通过提供科学技术帮助,积极创造地名国家和国际标准化的机制。 5.提供联合国各成员国之间、成员国与国际组织之间进行地名标准化工作的联络及合作的途径。 6.推广和实施联合国地名标准化会议决议。 二、原则 1.地名专家组是一个学术性的顾问机构,因此,非程序性事情的协议应在专家意见—致的基础上达成,而不是通过选举取得。 2.专家组的决定应属于建议性的。 3.有关国家主权的问题不在专家组讨论范围内。 4.地名专家组活动必须遵守联合国宪章和下列规定: (1)地名标准化必须建立在与语言处理和技术方法加工及生成地名数据相关的科学成就基础上; (2)地名国际标准化必须建立在地名国家标准化的基础上。 三、职能 地名专家组有以下职能: 1.制定程序,建立地名的标准化机构以满足国家和个人对地名的需求。 2.承担定期召开的地名标准化国际会议的筹备工作;承担两次会议间的衔接工作;承担贯彻会议决议的领导工作。 3.鼓励进行地名标准化理论和实践的讨论和研究。 4.协调语言/地理分部的活动,以推进地名国家标准化工作;鼓励各国家和分部的积极参与,以促进所承担工作的一致性。 5.创建必要的机构以加强各分部的工作和处理分部工作范围以外的事务。 6.建立适当的项目来帮助个别国家和一些国家进行培训,促进地名标准化。 7.促使制图机构认识使用标准化地名的重要性。 8.与从事相关项目的国际组织保持联系,鼓励联合国地名专家组各分部参加联合国地区性的和其它的制图会议。 9.尽可能使工作达到国家、国际和联合国的最高水准,密切地名学界与制图学界的联系。 10.使标准化原则和标准化的地名成为有实效的资料.应通过所有适当的媒介尽可能扩大使用范围。 四、组成 1.语言/地理分部 (1)专家组应由政府派遣的各语言/地理分部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将由选举的官员领导,负责指导专家组在会议期间的活动; (2)专家组由以下语言/地理分部组成: 中部非洲分部 东部非洲分部 南部非洲分部 西部非洲分部 阿拉伯分部 东亚分部(中国除外) 东南亚和西南太平洋分部 西南亚分部(阿拉伯除外) 波罗地海分部 凯尔特分部 中国分部 荷兰-德语分部 中东欧和东南欧分部 东地中海分部(阿拉伯除外) 东欧、北亚和中亚分部 南亚次大陆分部 印度分部 拉丁美洲分部 北欧分部 罗曼-希腊语分部 联合王国分部 美国/加拿大分部 (3)如果需要,可以改变语言/地理分部的数量和成员构成; (4)各国应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分部,假如一个国家参加另一个分部不会改变该分部的语言/地理特征,便可以同时成为另一个分部的成员。专家可以以观察员或顾问的身份应邀参加其它分部的会议; (5)由一个以上国家组成的分部,可用自己选择的方式,推选一名专家作为该分部的代表(即分部主席)出席专家组会议; (6)为了保证工作的连续性,超过一个国家的分部应该选举一名副代表;分部代表应与副代表保持密切联系; (7)分部代表应采用各种可行方法(与国家地名标准化机构和测绘机构联系;组织本分部专家会议),促进本分部的地名标准化工作; (8)分部代表应负责使本分部各国注意确保专家组的工作和提供技术援助,并将本分部的特殊问题向联合国汇报; (9)为了讨论技术和程序上的问题,分部可以在联合国地名标准化会议和专家组会议期间或任何适当时间召开地区性会议。 2.官员 (1)专家组应选举下列官员:主席,副主席和报告人各一名; (2)所有关于官员选举和职责的规定均在专家组议事规则里面。 3.工作组 (1)工作组任务完成后应该解散,延长活动期应由专家组在开会时考虑。如果需要,可以组成新工作组,确定其任务; (2)应在工作组会议上,以自己选择的方式选举工作组报告人和报告人合作者; (3)已建立以下工作组来解决特殊问题: 单一罗马化工作组 定义工作组 海上和海底地理实体名称工作组 地名培训工作组 国际地名辞典工作组 自动化数据处理工作组 地球外星体地理实体名称工作组 国家名称工作组 地名数据档案工作组 地名术语工作组 执行和评价工作组 宣传和基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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