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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背景下地名地址管理研究

来源:民政部地名研究所    时间:2021-08-27 10:16 浏览量:128 次

2016年,民政部地名研究所完成了发达国家地址管理与社会化应用研究。

成果完成人:阮文斌、胡洋。

摘录:

大数据是近些年在国内逐渐兴起的一种数据集合,因其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的特征,对数据的存储方式、更新方式以及分析方式提出了新的挑战。国外对于信息数据在地名地址管理方面的应用,可以追溯至2000年左右,欧盟率先提出了“电子欧洲”的概念,发达国家大多将信息数据与地名地址管理相结合,建立起地名地址数据库,为本国提供地理信息服务。我国也在2005年时由建设部开展数字化城市管理新模式试点工作。同样在2005年,随着hadoop项目的诞生,大数据概览逐渐形成了雏形,2008年,“大数据”得到部分美国知名计算机科学研究人员的认可。随后,每年国外在大数据领域都有发展,大数据的应用也越来越多。国内于2011年12月,工信部发布的物联网十二五规划上出现了大数据的影子,该物联网十二五规划中把信息处理技术作为4项关键技术创新工程之一被提出来,其中包括了海量数据存储、数据挖掘、图像视频智能分析,这都是大数据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我国对于大数据的应用起步较晚,但近些年来发展迅速,国内一些城市已经具备数字化城市的雏形,使得城市管理水平有了显著提高。就地名地址方面来讲,所有包括导航、定位服务功能的软件都需要用到地名地址作为定位基础,大数据背景下地名地址管理和服务朝着更准确、便捷的方向发展。地名地址数据多被应用于感测、分析、整合城市运行核心系统的各项关键信息,从而对包括应急响应、抢险救灾、公共安全、城市服务在内的各种需求做出智能响应。本文题目为大数据背景下地名地址管理研究,旨在通过分析现有管理方式所遇到的问题,综合地名地址管理与服务中的遇到的新要求以及参考国外的管理方式,最终得出大数据背景下地名地址管理与服务新模式和新思路。

大数据是近些年在国内逐渐兴起的一种数据集合,因其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的特征,对数据的存储方式、更新方式以及分析方式提出了新的挑战。大数据总体来说是一个抽象概念,从字面来看,它表示大规模的数据集合。但是仅仅以数量多少进行定义,很容易与以往的“海量数据”(massive data)、“超大规模数据”(very large data)等概念发生混淆。

现今信息技术发展迅速,信息获取渠道也在不断拓宽,数据收集方式也从被动收集、主动收集向现今的自动收集发展,同一数据可从多种渠道获得,获取更加便捷,但获取渠道的拓宽的同时,也造成数据量爆炸式的增加。同时,城市的发展也加速了数据的增加,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光一个省,每年新增地名信息就达4000余条,地址信息更是不计其数,如此之多的新增数据促使政府各部门之间、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互动更加频繁紧密,传统的数据库管理模式已经无法满足政府部门及企业的服务需求。

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地名管理条例》中第十一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责成有关部门在必要的地方设置地名标志。”在这一条中,提到了设置地名标志,我国的地址管理或者更确切的说是“楼门牌”管理工作就是以此条例为最高政策依据开展的。

1996年,民政部发布了《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在第五章地名标志设置第二十六条规定“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由当地地名管理部门负责。其中,街、巷、楼、门牌统一由地名管理部门管理,条件尚不成熟的地方,地名主管部门应积极取得有关部门配合,共同做好标志的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统一管理。”

此后,国家层面的在地址(楼门牌地名标志)管理工作方面又印发了几次通知。1999年,民政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强调“各级地名主管部门一定要抓住这一机遇,努力做好城市街、路、巷、楼、门牌、建筑物等名称的命名更名及其标志的设置与管理工作。”

正如前文所说,我国现今地址管理是从地名管理中的“街、路、巷、楼、门牌”设置工作中逐步衍生出来的。那么随着城市发展,信息化的发展、智慧城市的建设推进,我们对“地址管理”理解就开始出现了差异,地名管理者认为地址是地名的一部分,因此与是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紧密结合;公安部门认为地址管理是方便社会安全治理的一个重要工具;邮政部门认为地址是投送定位的依据;测绘部门认为地址是基础地理信息的重要部分;规划部门认为地址是规划区块的编号。

这些地址认知的差异,其实是不同部门从不同侧面对地址的不同理解,也是造成目前对地址管理各执一词的缘由。

当前建设依法行政机制的关键,一是修订并不断完善地名管理法规,特别是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确保各项规定与时俱进,切合社会实际。二是要不断完善相关法规中关于地名地址的各种规定。语言文字、交通、旅游、海洋等部门的相关法规、技术标准中涉及地名的相关规定,也应不断进行完善。三是要开展执法行动,树立地名领域“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风气,引导全社会自觉遵守地名法规。

这是指具有地名地址管理职能的各行政部门开展集体讨论的工作机制。由于多部门涉及地名地址管理,但只有地名主管部门全面掌握地名管理的政策、规章,因此,建立地名地址工作相关部门会商机制有利于在分散管理的现实下尽可能按照同一种标准、模式开展地名地址工作。这种会商机制应当是定期、制度化的,不能流于形式。例如,可以在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前,各方展开协调,确定合作领域,落实资金、人力等资源的安排方案。又如,在制定重要法规、文件之前,开展协商讨论,尽量吸收各方的意见、建议。

来源:信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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