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不以外国人名、地名命名我国地名” ——兼及地名的命名和管理
不以外国人名、地名命名我国地名,是我国地名管理的一项重要规定。认识这一规定的形成脉络,借鉴国际做法,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贯彻落实,对于进一步规范地名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一、相关规定的历史由来 “不以人名作地名”作为一项规定源于党的七届二中全会。20世纪40年代末,一些国家用领导人的名字命名了不少地名。当时,党内也有一些呼声希望以毛泽东等领导人的名字命名城市。毛泽东同志一直坚决反对,防止出现个人崇拜现象。1946年6月18日,《新华日报》发表了《革命领袖与烈士的名字不能乱用》一文。文章指出:“最近有些地方的行政机关……只局限于表面的纪念,随便应用革命领袖的名字,作一些小地方或街市的名称……这样将先烈和革命领袖的名字混用起来,使很多群众分不清。”1949年3月,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同志要求全党在胜利面前保持清醒头脑,在夺取全国政权后要经受住执政的考验,提出“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提议作出六条规定,其中第五条就是“不以人名作地名”。1979年12月,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暂行规定》中,对相应内容进行了细化,表述为“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命名地名。”用“一般”和“禁止”来区分不同情况。1986年1月,国务院发布《地名管理条例》,将“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上升为行政法规条款。2013年7月11日下午,习近平总书记在西柏坡纪念馆六条规定展板前称赞“不以人名命名地名,这一条坚持下来了”。 对外国人名、地名作我国地名做出专门规定,是在《地名管理条例》发布之后。1987年5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我同外国结为友好的城市不以对方地名、人名命名街道或建筑物的通知》下发。通知指出,“近来,在对外友好城市交往中,有个别城市与外国结好城市签署的《备忘录》或《会谈纪要》,包括了各以对方城市名称命名街道的内容,这是不妥当的”。通知要求,“对外友好城市工作应注重实效,一律不以对方地名、人名命名我国街道或建筑物等。如对方提出,可以我国无此习惯为由予以婉拒。”对于“个别确有特别纪念意义需以对方地名、人名命名我国街道或建筑物的,要事先报国务院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向外国对口城市作出承诺。”1996年6月民政部发布的《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不以外国人名、地名命名我国地名”。 二、国际可供借鉴的经验 地名是重要的社会基础公用信息和重要的文化载体。解决一地多名、一名多写、重名和拼写不统一等地名不规范问题,在地名国家标准化的基础上实现地名国际标准化是世界各国共同努力的目标。为适应各国之间经济、军事、文化交流等各项事业发展需要,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于1960年成立了联合国地名专家组,并每两年召开一次联合国地名专家组会议。从1967年起每5年召开一次联合国地名标准化会议,专门研究解决地名国际标准化问题。我国政府多次派代表团参加联合国地名专家组会议和地名标准化会议。2007年,联合国地名标准化会议第viii/9号决议确认地名作为一个民族的历史和文化遗产的一部分有重要意义,还提出依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规定,确认地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部分。 联合国地名专家组在关于地名标准化的讨论中,逐渐关注和重视外来语地名问题。为此,还专门设立了外来语地名工作组。联合国地名标准化会议决议明确指出:“认识到人们希望控制使用外来语地名。建议在地名国际标准化中,要尽量少使用外来语地名来命名那些完全位于一个国家内的地理实体”。外国人名、地名自然属于外来语范畴。 即使是以本国人名命名地名,很多国家也有严格的规定,非常谨慎。像美国、加拿大、比利时、澳大利亚等国家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做了具体要求。美国《国内地名命名原则、方针及程序》中规定“以人名为地理实体命名的提议将不予采纳,出于历史或纪念原因、为纪念某位人士或家族且符合公众利益的情况除外。”比利时《关于保护公共道路和命名的法令》对特殊情况下使用人名作地名的程序作出规定,指出“皇室成员的姓名,不论是死者还是生者,只能在事先征得政府同意的情况下使用。”澳大利亚在《地理命名指南2010》中对不以人名作地名的原因进行了补充说明:“应避免使用仍在世的人物姓名,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公众的态度和观点可能会改变。” 三、把握重点推动规定有效落实 地名作为历史发展的重要产物,承载了一个地区特有的历史价值及文化特征。如果一个城市的地名复制外国的人名、地名,不免显得水土不服,缺乏根基。为有效贯彻“不以外国人名、地名命名我国地名”的有关规定,应进一步做好地名命名,规范地名管理,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要注意分辨外国人名、地名和外来词的区别,不能一概而论。外来词被称作异文化的使者,是不同文化交流的产物。外国人名、地名属于外来语,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外来词。我们以开放地心态广泛借鉴、吸收世界不同文明的同时要注意区分。语言文字专家指出,外来词是指词义源自外族语中某词为前提,语音形式上全部或部分借用对应的该外族语词、并在不同程度上汉语化了的语词。严格地说,还应具备在汉语中长期使用的条件,才能作为真正意义上的外来词。比如葡萄、沙发、冷战、扑克、保龄球、纳米、道具、派出所、暗箱、一打等等。换言之,外来词要符合几个条件:一是外来词来源于外国或其他民族语词,起源是由外民族首先发明并形成、凝聚了词的概念。二是外来词需要经过汉语在其语音形式上不同程度改造,融入本民族的语言体系,成为较稳定的组成部分,受本民族内部语言规则的制约,符合本民族的语言习惯,在形式和内容上都需要具有不同程度的本民族化。三是需要时间的检验。外来词借入汉语之后,经过不同程度的再创造,融入汉语词汇,成为被人们普遍接受的汉语词。 二是要针对不同地名区别命名、分类管理。地名本身的附着性、弥漫性以及社会发展的日新月异,造成地名管理范围非常广泛并会不断拓展,既包括日常所说的地名,也包括一些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要根据不同地名的性质,做到区别命名、分类管理。行政区划、自然地理实体、公共设施和城镇道路等涉及公共利益的,由政府或相关部门命名。通过地名立法进行严格的程序约束,以认真履行信息公开、民意征求、听证、专家论证等前置环节,提高命名质量和更名门槛,防范社会风险。 现代城市结构中,建筑物名称具有明确的指位功能和较强的文化表达功能,在商务往来、广告宣传、邮电通讯、日常交往中被广泛使用,从而具有了鲜明的地名意义。建筑物名称是外国地名高发领域。对于建筑物等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应当在简政放权、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进行规范管理。以《物权法》为依据,尊重物权所有人命名权利。从维护传统文化和公序良俗等维度,设置相应的禁用词汇,列出负面清单,对违规者给予行政处罚。通过多种有效措施,避免在畸形政绩观和浅薄文化观中产生肆意命名、更名冲动。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一些以外国企业、组织命名的建筑物名称不在讨论的范围之内。 三是要注重利用和发展我国地名命名理论、方法。我国五千多年的历史以及大量命名实践中创造、发展出了一套特有的地名命名方法,体现了我国的传统文化和认识环境、改造环境的思维习惯。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墨子即提出了“取实予名”的思想,认为“名”只能依据“实”来确定,“名”必须与“实”相符。随着自然地理实体与人文地理实体命名原则的相互交叉、融汇,地名命名理论得到进一步深化。如中国地名的“水北为阳,山北为阴”的命名规律,在阐释自然规律的同时也发挥着有效的指位作用。这些丰富的传统命名理论像雄厚的基石,为新时代地名命名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积累了丰富的手段。凭借中国汉字的高效信息表达能力,有效运用我国地名命名的经验方法,有利于突破地名命名杂乱无序的困境,为规范命名注入活力。 四是要注重提升地名文化内涵,增强地名的表达能力。地名是城市文本和空间阅读的入口,也是地域文化展示的“博古架”。一个城市的地名应当力求体现当地历史、地理等文化特点,与地域文化相协调,并深深嵌入到当地的地域文化中,与之形成良性互动,在人们日常生活中潜移默化、润物无声,有助于当地良好的社会人文环境的形成。只有这样,地名才能成为“一个民族的历史和文化遗产的一部分”。正是从这种意义上讲,要不断增强地名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承载和表达能力。也正是从这种意义上讲,要以地名为媒介,激发人们对身边地域文化、传统文化的文化自觉,形成最基础、最深沉的自信——文化自信。可以说,地名方面总结、创造出具有中华风范的文化语言体系,有助于构建国人的文化自信。 五是要注重加强普法宣传。尽管我国对不以外国人名、地名作地名的规定实行多时,但遗憾的是,一些所谓的“洋地名”仍层出不穷。从法制角度看,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地名立法远远落后。地名立法落后导致地名工作犹如刻舟求剑,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新形势,不能满足当前社会需要;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忽视地名普法宣传作用,力度薄弱。公众对地名法规的知晓度、参与度不足,甚至有人根本不知道地名还有政府部门管理,更无从谈起了解和遵守地名命名更名相关的规则。 加强地名普法宣传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对地名行政管理人员加强地名专业性普法,进一步清晰明确地名管理的边界,做到依法行政;二是对社会公众加强地名认知性普法,了解地名法规要求和地名的重要作用,为地名行政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通过普法宣传,让社会公众认识到对地名的管理是正常的、必要的行政行为,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是部分人所担心的要把审美观、道德观取向强加于社会的公权力滥用。 作者:张清华 原载于《中国民政》2020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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